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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法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什么119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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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法家思想的基本特点

(1)、《春秋》于春每月书‘王’者,重三正,慎三微也。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之后,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鞠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雅,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2)、法家学术给后世留下的劣性遗产主要包括:第维护“尊君卑臣”的绝对的集权君主权威;第过分相信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决定作用,无视人民的力量;第相对忽视道德教育的作用,认为人人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无法改变,只能靠“赏罚二柄”。

(3)、引用《月令》“孟夏断薄刑,出轻系”的经义,这又是月令学说作为立法依据的一例,提议初夏可以审讯并执行轻微的犯罪,以防止轻罪久系,而其他案件的审判执行则仍在立秋以后,虽然仍坚持立秋开始审判,但也承认了部分案件的审讯时间提前至夏天。而且从其他材料我们可以看到,麦秋审判在此期间成为定制,据《后汉书》卷九五《礼仪》上:

(4)、法治文化阵地是一个方兴未艾但并未深入进行理论阐释的概念。早在国家“六五”普法期间,许多地市就开始了法治文化墙、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公园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创新与实践。近年来,从城市到乡村,从线下到线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成效显著。尤其是2021年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八五”普法规划的推出,都专门把建设法治文化阵地作为主要任务或重点工作,更是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推向一个新高潮。如今,形式多样、氛围浓厚的法治文化阵地层出叠现,各地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新闻报道比比皆然,但竟然检索不到一篇对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进行理论阐释和实践探讨的学术论文。法治文化阵地的思想渊源是什么?内涵和定义又是什么?各地都出台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规划和方案,但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有些基层组织在抗击疫情、扫黄打非、清明节祭祖等时节频繁出现违法的雷人标语口号,就是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中出现缺乏标准和缺乏引导的现象。尤其在老少边穷地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更需要政府的积极谋划和专业人员的正确引导。

(5)、相传为春秋时代名家的邓析所作,分为无厚篇与转辞篇两篇,无厚篇所强调的是君主与臣民的共生关系,劝勉君王治国时应该以平等的心对待臣民,归结到最后就是无厚,是民本的反映。

(6)、教练不是知识训练或者技巧训练,而是一种拓展信念与视。

(7)、五是积:荀子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8)、到了章帝即位,顺应汉末以来政治法律上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依照《礼记·月令》的学说,在征询了儒者的意见,查询有关经典后,于元和二年(85年)秋七月庚子下诏,诏文见《后汉书》卷三《章帝纪》:

(9)、安东尼奥·葛兰西作为卓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继承和发展了列宁关于政治领导权的理论。他在《狱中札记》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文化领导权”概念,以及市民社会、有机知识分子、阵地战的思想与策略并进行了系统阐述。葛兰西深化和拓展了无产阶级文化领导权理论,强调文化意识形态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重要作用。葛兰西认为:“每个国家都是伦理国家,因为他们最重要的职能就是把广大国民的道德文化提高到一定的水平,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从而也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相适应。”文化领导权即统治阶级要说服其他阶级理解与信服自己的政治理论及价值观念。而无产阶级要夺取政权,就必须在精神上、道德上取得领导地位,必须说服大众接受他们的意识形态。借助“阵地战”的方式夺取被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所占领的文化阵地,获取人民大众对无产阶级发自内心的“自愿的同意”,这样才能赢得人民大众的支持。

(10)、闭幕式由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西北大学法学院马泓波副教授主持,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西北大学法学院武建敏教授做学术总结,他将本次学术会议的研讨内容提炼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条道路。一个中心就是以法家学术为会议主题,两个基本点是中国古代法治与西方法治的比较研究及传统在现代的传承与流动性研究,三个道路是三种研究路径,即思想史与法理或法哲学相结合的史论统一路径、思想史的专门化和具体化研究进路、思想史、制度史、法律实践的融合性研究路径。他着重对大会主旨发言进行了分析总结:段秋关教授概括了先秦法家治国理政的十个基本理念,指出应汲取其“变法图强”、“一统天下”、“以法治国”、克难创新等执政信念,剔除其中的糟粕性因素。武树臣教授提出的大法家概念,具有强烈的包容性,“大法家”本身并不拒绝儒家法文化,这一学术概念超越了儒法对立的思想模式,在思维方式上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大法家”概念预示了从法律实践角度研究法家的基本路径,这可以克服消解过去研究法家学说的某些难题。马小红教授提出了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差异性来把握法家的问题,而从法家本身的思想内容来看,其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社会科学的风貌。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认知方式,对于理解和法家的历史命运具有重要意义。杨一凡教授在对法律儒家化的探讨中,打通了明代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三大领域,充分展示了从文本与实践的统一性探求学术的重要意义。

(11)、校d委常委、副校长吴振磊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正值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d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举办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1年年会,通过学术交流和思想碰撞,深刻探究传统法律思想的历史价值和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时代价值。这不仅是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需要,也是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积极建言献策。

(12)、有所敬畏,是做人基本的道义准则。所谓快乐,不是财富多而是欲望少。

(13)、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14)、荀子秉承儒家思想,对“人”持有高度的肯定与关怀,注重高尚品格的养成与追求,因此对人之教化给予了极高的重视,荀子提出,教化是礼治的内在机制,为政的第一步应该是以“礼”的信仰引导百姓,教化百姓,而将“进退诛赏”置于为政的最后一步,且这个先后顺序不能改变,否则将无法达到理想中的盛世。因为无论是法抑或是刑,都是为了矫治人民行为的消极手段这样的消极防范方式,只能是人民破坏社会秩序之时所采取的非常手段,只能起到弥补的作用,显然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因此荀子所注重的不是如何补救的问题,而是如何预防的问题。那么,就必须向民众推行道德教化,只有使“礼”不成为贵族的专利,并对人民施以礼乐教化,从道德意愿和情感上激励民众热情,激起民众的情感投入,并将其作为基础,推展导引到理性论述,再上升到以礼为纲,成为思想上不可分割的概念,最终将理想信念内化为自觉的价值判断选择,由此建构思想导引之纲,才有实现礼治社会,天下大同之可能。法与刑是“禁于已然之后”的消极之道;教化才是“施已然之前”的积极措施。

(15)、结语综合以上可知,法家法律思想包括“法治”说这一核心内容,也包括中“法、势、术”三者合一的法律思想。其中,“法”是根本,“势”是前提和调节,“术”是工具和手段,势、术都需在法治的基础上运作才能行之有效,“法治”、“势治”、“术治”三者相辅相成,每一项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且不可或缺。

(16)、所以在当下,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步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又要面临国际局势的瞬息万变,在实质上要契合荀子所提出的礼法并重,这样也克服了礼和法在制作顺序的关系中以礼为体、法为用的主从关系,重塑出礼法并重并用,共发所长的新关系。

(17)、十二月庚子,琅邪王宇薨。有司奏,以为夏至则微阴起,靡草死,可以                  决小事。是岁,初令郡国以日北至案薄刑。

(18)、首先,观点新颖,视角独特。我们对于韩非子的了解,特别是对其政治思想的了解,正如文初提到的那样,作为传统思想中唯一可以被称作“政治学”的学派之集大成者,韩非一向是被诟病的,这也成为秦汉以来的“常识”。历史上偶有质疑于此者,便是韩非子思想被利用之时。该书则从学理上对韩非子的政治思想条分缕析,力图使我们认识一个较为接近历史真实的思想图景,其中很多观点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值得一提的是,作者的论证并没有使我们感到他在强行为韩非子翻案。

(19)、(3)权威性:《韩非子·问辩》中说“言无二贵,法无两适”,这保证了由国君制定的“法”要高于一切的理念,通过赏、罚等强制手段来加强法的权威性。

(20)、因此,修身的过程,就是探究事物发展规律的过程,就是学习知识的过程,就是真诚地对待一切的过程,就是严个要求自己,完善自己,把自己变成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的过程。

2、法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1)、第以中国古代法律实践为背景研究法家学术。在这里,我提出“大法家”概念。喻中老师前些年写文章,讨论法家三期说,对我很有启发。我把从皋陶到沈家本为止,在历史上专职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称作“大法家”。他们的实践成果构成了大法家学术。“小法家”是《太史公自序》中的《论六家要旨》所界定的战国法家。“小法家”是“大法家”的一个特例。法家在战国时期较多是以政治家面目出现的,说的话都是给君主听的,他们的作品主要是希望君主采纳他们的建议,并没有过多地参与策划制度,虽然他们有立法活动,比如李悝在战国的立法成果基础上编纂了《法经》,还有商鞅变法,但是他们的主要工作不在于立法司法实践。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成果的正是我所谓的“大法家”。可以说,没有“大法家”就没有传统法律文化。提出“大法家”概念,旨在淡化法家和儒家、道家、墨家、名家之间的分界。“家”的划分使我们便于学习和了解古代思想,但是也有一个副作用,就是容易产生一种僵化的模式。儒家主张什么,那么凡是主张什么的都是儒家;法家主张什么,那么凡是主张什么的都是法家。其实,古代的思想是一体的。我们有时候不注意,就会用这种眼镜来看古代文献。你看到《尚书》里面有《吕刑》,看到《周礼》里面有《秋官·司寇》,就会想到那个时候有法家吗?你看到竹简《为吏之道》里边有“仁义忠孝”,就会想到那个时候的法家是不是受到了儒家的影响?我们的大方向就是在淡化先秦各家之间的界限,消融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之间的隔膜,来探讨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规律性。我们多少年以来一直受到一个命题的影响,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那么这个命题是可以研究的,在逻辑上也是可以进行分析的。这个命题产生了一个副作用,就是容易使人们产生误读,不经意地加重了儒家学术的地位,忽略了淡化了法家学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史中的重大作用。

(2)、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

(3)、礼作为治国之本,礼对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就如同绳墨用来划直线、规矩用来制方圆、秤砣用来置重量一样。礼之态度与治之精神的并重是荀子治国思想的核心。

(4)、李悝所编《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法典。战国末期,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

(5)、19世纪初,法国哲学家德斯蒂·德·特拉西在其四卷本《意识形态的要素》中最早提出了意识形态(ideology)这一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中立的为一切观念的产生提供一个真正科学的哲学基础的“观念的科学”。特拉西主张对观念和感知进行系统分析,形成为一切科学知识提供坚实基础的观念学理论的新学科。后来,马克思与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进一步改造和发展了意识形态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用了大量笔墨,论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全部社会政治结构和观念的意识形态来说,决定它们性质的是经济基础。他们指出:“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还强调,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存在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为工人运动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

(6)、法家思想太过于绝对化,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忽略了情对于人的重要性。

(7)、法家三大代表人物是:商鞅、韩非、李斯三位。

(8)、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法家的祖师爷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之可治也。”

(9)、2021年4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建好用好各种法治文化阵地,扩大覆盖面,提高利用率和群众参与度。”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以下简称“八五”普法规划)提出:“法治文化阵地内容上要准确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功能上要便于群众学习理解法律、便于开展法治实践活动。”中共中央关于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顶层设计,明确了社会主义先进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内容。然而,法治文化阵地是一个近年来提出的新概念,有必要对其思想渊源和理论内涵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科学界定。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文化阵地的积极作用,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10)、这就是所谓鲁恭说的“和帝末,下令麦秋得案验薄刑,而州郡好以苛察为政,因此遂盛夏断狱”。具体的执行情况可见于《后汉书》卷二五《鲁恭传》所引殇帝时鲁恭的上疏:

(11)、同时,在东汉初年,明堂月令学说与法律制度的结合则象征着政治法律儒家化进入了新阶段。从西汉末到王莽再到东汉初,有关《月令》学说的政治实践象征着儒家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12)、统驭理论:“精诚为道,运筹为术,组织为器,人才为本,制度为体,文化为魂”,带你修炼六个方面的能量,帮你完成从攻城略地到运筹帷幄、从创业有成到基业长青的惊险一跃,成长为新经济时代的新型领袖。

(13)、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管仲曾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

(14)、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15)、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不公平的。

(16)、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时,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是指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驾驭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历代里权均处心积虑地运用法、势、术其目的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17)、今天,我们研究法家学术,应当注意研究的视野或路径问题。刚才我听到蒋老师谈到了方法论的思考,从文明的角度去评价中国传统思想,从社会结构的视角来研究法家。法家研究会的各位老师非常重视法家文本的研究,我认为这非常必要。因为文本研究是法家研究的基础和起点。在这里,我就研究法家学术的方法问题提出不成熟的意见,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18)、该书虽是韩非子的研究专著,并没有仅就韩非子而论韩非子,而是将韩非子置于先秦的历史背景之中,将其思想还原于先秦诸子的“政治共识”的语境之中,使得班马以来高度被强化的诸子对立,部分地恢复到“和而不同”的本然状态。

(19)、结合葛兰西“市民社会”及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概念审视法治文化阵地,我们所要建设的“阵地”正是一个可以让公民通过自由讨论、自由交流、充分沟通、达成共识的公共领域。所以,法治文化阵地所对应的“阵地”一词,也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公共领域意识形态。它可以具象为广场、建筑物、文化公园,也可以具象为报刊杂志、网络新媒体、移动客户端等。法治文化阵地作为一个为公民交往商谈提供正确引导的公共领域,衔接了国家与公民、公权与私权相互的交往与互动。法治文化阵地可以促进公民对法治精神的心理认同和自觉认可,改变传统的单向度文化灌输方式,使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得以维系和巩固,使文化领导权获得从自为到自觉的转变。

(20)、我今天想讲四个问题:法家学术在战国社会变革中的三个贡献;法家学术给后世留下的良性遗产和劣性遗产;为什么历代思想界都贬抑法家;研究法家学术的三个路径。

3、简述法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1)、主旨发言阶段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柴荣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杨一凡教授做了题为《求证“中国法律儒家化”说能否成立的感悟——以明代法律和法律思想为例》的主旨发言。他结合明代的法律和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律儒家化”进行反思,认为明代统治者对儒家思想持有“有利则用,无利则弃,能变则变,实用主义”的态度。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做了题为《先秦法治思想评析——兼与西方法治思想的比较》的发言,就我国先秦的“法治”观念的基本观点进行论述,并对西方“法治”观念进行批判性思考,最后进一步肯定我国古代“法治”理念在理论上更深刻,逻辑上更严谨,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更重大的意义。西北大学法学院段秋关教授做了题为《法家的治国理念》的发言,他以现代视角从目标、方略、国体、政体、经济、策略、教化、原则、方法、精神等方面阐述了法家的十大治国理政理念。并与儒、墨、道、阴阳各家的治国理念进行了比较分析。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会长武树臣教授做了题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中的“大法家”及其学术》的发言,指出法律文化是法律实践活动的状态及其成果,包括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律艺术四个方面。这些成果的创造者是专职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即守法之吏,可称之为“大法家”。与此相对应的是“小法家”,即司马迁界定的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战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法家。“小法家”属“大法家”组成部分,前者是后者的一个特例。提出“大法家”概念有利于销融战国法家与其他诸家之间的人为的思想界限,有利于消除古代人物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的隔阂,有利于发现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研究“大法家”学术应当同时注重法家文本研究、社会文化史的研究、古代法律实践的研究。注意发掘古代的法学文献、吏学文献、律学文献、谳学文献。中国人民大学马小红教授做题为《客观评价法家学说的历史作用》的主旨发言,她说,要客观评价法家的历史作用,必须先从法家的特色说起。法家是一个在当时取得巨大成功的学派,他们的理论为春秋战国时各诸侯国的变法所采纳,变法越彻底,国力就越强,最终建立了秦帝国,完成了由三代到秦的制度转型。但法家过于强调现实,忽视传统,对社会的发展缺乏人文关怀,在建立制度秩序的同时,没有能在意识形态上取得社会的共识,造成主导思想(统治者强调的法家)与主流思想(社会各阶层,主要是“士”阶层信奉的儒家)对立。最终导致“二世而亡”的结局。

(2)、在此需要厘清这三段话的文意。首先材料(2)中,“是时”指的是章帝元和二年(85年),所谓“三冬”,依照《礼记·月令》指的是作为冬天的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在元和二年之前都是整个冬季断狱行刑,而且依照材料冬天主要是审判“诸当重论”者,还需“报重”。李贤注:“报,论也,重,死刑也”,“报犹论也”,重指死刑,与第一条材料的“先请后刑,所以重人命也”相呼应。所以这里的“报”是指就刑罚能否执行的上报,“报重”是指死刑案件需向上级汇报,经批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程序,即死刑案件的报决执行需要等到冬季进行。又从章帝元和二年诏“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来看,如果是十二月立春的话,则在立春前执行。最后,材料(3)正好与樊儵的上奏内容相同,说的是要到秋天才可以实施较为轻微的刑罚。

(3)、作为君王,要做的是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通过赏罚机制,使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而这其中的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的人去担任合适的职务。

(4)、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

(5)、以《月令》为总纲治国,依照《后汉书·章帝纪》,章帝在其执政期间下达了一系列以月令为指导的诏令,而元和二年秋七月的冬至之后不报囚诏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下达的。

(6)、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7)、“我们对于韩非子还能再说些什么?”套用美国学者本杰明·史华兹在其名著《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的开场白“我们对于孔子还能再说些什么”,用以形容韩非子的研究同样适用。自秦朝开始,迄于当今,兼及海外汉学,有关韩非子研究的成果,不可谓不丰富。但是,这么多的研究成果,却并没有为我们同情理解韩非子及法家思想提供足够的认识凭借。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和法家一起,在历史上一直被误读。首先,秦朝二世而亡的短祚命运使得法家思想和暴政联系在一起;其次,清末民初,西方民主思想的传入,法家又被当时思想界以“专制论”定性;再者,20世纪30年代,国家主义派提倡“法家思想复兴论”,使得法家思想与蒋介石的专制独裁统治产生了逻辑关联;最后,“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评法批儒”运动中利用法家及韩非子大搞“影射史学”的做法,再次干扰了对法家思想的客观认识。因此,宋洪兵新著《韩非子政治思想再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即是希望重新检讨学界以往韩非子的政治思想研究的方法、立场和观点,探求先秦诸子在基本政治价值层面的思想共识,并试图建构韩非子政治思想体系的政治价值和政治策略的理论框架。

(8)、中国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会长蒋重跃教授做了法家研究的前沿思考,指出法家学说近二十年来发展迅速,理论研究、文献研究和实践方法上有了非常大的变化,特别是量化研究等新研究方法的引入,极大帮助了学者更好地深入研究法家思想,扩展了学术研究的边界。他希望在本次大会上能听到更多更新的研究方法和议题,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律思想史及法家研究的学术发展。

(9)、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10)、管仲(前719-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谥敬,春秋时期政治人物。被称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汉族,颍上(今安徽省颍上县)人,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经济学家、改革家,被誉为”圣人之师”和”华夏文明的保护者”。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失败,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成为齐国上卿(即宰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霸主,所以又说”管夷吾举于士”。管仲在任内大兴改革,富国强兵,重视商业,并因开创国营娼妓制度而曾被中国性服务业供奉为保护神。

(11)、当然,该书也有一些疏失之处。如第四章在述及孟子批判杨朱思想,其实孟子所批评的是他自己理解的“杨朱思想”,亦即属于杨朱思想的“效果”,此时,该书并没有将“理论动机—实践效果”的原则贯彻于此;在论述韩非“法权高于君权的主张”时,亦可以结合老子“道法自然”的思想,进一步阐述,使论证再充实些。战国后期和秦汉之际,是中国历史特别是思想史上的重要阶段,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多形成于此。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家,其代表人物韩非的思想影响应该不止于秦汉,但作者对于此的论述难免使人感到意犹未尽。然而,与全书多处可见的精彩论证相比,以上的瑕疵并不影响该书的价值。

(12)、勿进无益身心之人;勿入无益身心之境;勿展无益身心之书。

(13)、战国末年,韩非子则对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慎到之势进行了吸收和扬弃,从而形成一个新的法家学说体系。

(14)、余才忠|检察环节刑事合规的若干问题——基于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视角

(15)、公元前356年,秦国商鞅继承李悝的理论进行土地改革,“开阡陌封疆”标准化地块大小建立国家授田制,“设相告以坐”建立连坐问责,“重市关之租”提升关卡收费和市场租金,“军功爵”以军功论爵位废除世袭贵族,“平斗桶、权衡、丈尺”建立标准度量衡。

(16)、韩非所处的时代是战国晚期,而作为一个思想史阶段,战国晚期对于整个战国时代来说,不仅是它的接续和继承,更多的是一种背叛与断裂。在思想上的表现是,战国是思想创造的时代,战国后期则更多是思想实验的时代;战国诸子重分,而后期诸子重合,其中一个例子就是先秦诸子思想由“差异”到“共识”的转变。作者以这个转换为视角,以考察“共识”视域中的儒法关系为切入点,认为在“救世”情怀方面,先秦诸子存在“共识”;在基本的政治价值层面,先秦诸子思想都同源于“古之道术”。因此,作者对“儒法合流”的传统说法提出质疑,认为这种说法“未能摆脱基于学派差异与分歧而形成的‘儒法斗争’的思路,这种思路抽空了法家政治思想中基本的政治价值而将其转手归属给了儒家”。(第92页)这样,通过这个视角的考察,韩非政治思想的时代特点与价值就凸显出来。

(17)、在中国历史中,第一位法家人物是管仲,他辅佐齐桓公,推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和重商主义政策,此举为齐国获得巨大财富,兵不血刃而成为春秋五霸第一霸。

(18)、与马克思和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不同,葛兰西则主要从文化视角将国家划分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葛兰西认为国家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借助政治社会暴力镇压被统治者;二是凭借市民社会对从属阶级进行教育,进行文化上的领导,从而获取和维持广大人民群众对现有统治的同意和认同,或者说是“人民大众所给予的‘自发’首肯。”葛兰西认为夺取文化领导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获得文化领导权并非通过自上而下的强制和灌输,而是采取“弥漫式的”长期渗透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自觉认同。因此,这将是一个通过非正面对决的“阵地战”方式来进行准备的长期过程,“因为在政治方面,实行各个击破的‘阵地战’具有最后的决定意义。”“阵地战”是葛兰西在列宁领导权理论的影响下,借助军事术语提出的在市民社会中进行长期思想教育,力求广泛联合各阶级并形成统一战线,取得文化领导权的思想战略。

(19)、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思想和政治格局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也为各家族流派“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提供了“有机土壤”。

(20)、“法治”要落到实处,还要在于其执行的力度。法家思想的执法论包括民知法令、执法必信、“刑多赏少”、“刑无等级”等四方面的司法与守法相关内容。

4、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 第一个作用 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3)、第二单元由西北大学法学院闫强乐博士主持,西北大学法学院武建敏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孔子法哲学的现代诠释》,基于现代视角,对孔子法哲学进行了简洁的概括;厦门大学法学院魏磊杰副教授对晚近“春秋国际公法观”的流变做了历史梳理和系统反思;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林丛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两汉天人话语中太尉的灾异责任之考论》,他以灾异为中心探讨了两汉法律思想的一个侧面。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张昕如博士从《尚书·吕刑》的阐释史出发,做了复兴“法律阐释”的尝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叶竞欧从冲突情形切入,对东汉二重君主观做了反思性阐述;山东大学法学院魏治勋教授做《因时而异的法家研究盛衰善变》的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姜晓敏教授对本单元做了精彩评议。

(4)、一是蜕:学习不能满足于已有的成就,应该不断地有所发明,有所进展,日渐而月进,并且使之产生质变。

(5)、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

(6)、(2)《管子·形势解》中说“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说明立法也要保证“令顺民心”,这样才能保证“令行禁止”;

(7)、上篇分三章,第一章是学术史的梳理,阐述了古今“韩非学”的研究状况,并探讨了韩非子政治思想研究中的“当代性”,继而提出韩非子政治思想再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从现代学术史的角度考察了晚清专制概念的引入对20世纪法家思想研究的影响,借此审视法家“专制论”的得失,并通过对“思想与社会”关系的多面性和复杂性的反思,为全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章通过对先秦诸子思想研究视角的考察,认为其中经历了由“差异”到“共识”的转变,先秦诸子的政治理想层面是共性大于个性,并主张在此视阈中审视儒法关系。

(8)、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9)、韩非:战国末期法家代表人物,他主张以法为教,意思就是除了制订法律以外,还必须要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10)、清末时期是指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清朝灭亡这一特殊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的学习重点包括清末预备立宪及宪法文件、清末对部门法的修订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及其后果,等等。

(11)、在永元二年秋七月诏下达后的当年,就发生旱灾,长水校尉贾宗等大臣因此上言反对这一改革,指出由于没有像过去一样整个冬天断狱,使得阳气发泄而阴气变弱,阳气发散的结果产生了旱灾。陈宠对此加以驳斥:首先,从三统学说来说,三统中十一月是周的正月,建赤统,为天正,十二月是殷的正月,建白统,为地正,认为在殷周的岁首行刑,不和人心天意。其次,从月令学说加以驳斥,认为按《月令》:“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而仲冬宜静,不适宜执行大刑。从灾异的角度讲,殷周不在十一月、十二月杀人,没有灾害,元和以前三冬断狱也没有防止灾害,旱灾与该律无关。从历史层面来看,秦朝实行四时行刑的虐政,萧何虽然实行季秋也就是九月行刑,但不符合三统之说,皇帝改律的行为是符合三统和月令学说的圣业。最终这一立法变革得以确立。

(12)、天地之道:博也,厚也,高也,明也,悠也,久也。

(13)、做人要善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14)、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法家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子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15)、保持法律稳定,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之转变,只有政法独制于主,才能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的。

(16)、而根据《礼记·曲礼》的记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诉,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行法非礼不行;祷词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从《礼记》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礼在当时既是一种约束社会道德和风俗的规范、准则,也是一种国家法律规范。

(17)、(5)立法需提现厚赏重罚的原则,商鞅便是这一原则的实践者,韩非子也同样肯定了这一观点。

(18)、想那轮回之苦,却非人力所为也!故而道是:冥冥中早已注定,天意实属难违。

(19)、法律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别。单纯从形式看,法律既不能保障其为良法,即使其为良法,也不能确保其能得到真正实施而达到善政的最终效用。荀子通过礼与法的结合,区分了君子之法与小人之法,揭示了道德与法律互为补充的内在关系,也由此强调了在法治背景下仍然需要加强道德教化的重要性。

(20)、仔细想想,可也不就是这样的么?故,天地之道在于人心。

5、法家主要思想内涵

(1)、去甚去泰,身乃无害。——战国末期思想家韩非《韩非子·扬权》

(2)、霍布斯在人性预设上同荀子类似,由于社会秩序建构需要道德,在恶的自然人性基础上,霍布斯和荀子都转向了法律。不过法律如何能为人们所遵循,霍布斯又诉诸了国家权力,而荀子则反过来又主张通过师法教化来培养人们能群的动机。这里体现了荀子在人性预设上的两个层面,从现实表现看,人性是追求自我利益的恶,但在潜在层面,人有可以被教化地向善潜力。性恶者何以会向善?是因为性恶者缺少善,所以像穷人想变富一样,有向善之欲望。而性恶者如何能向善?是因为在接受师法教化后,能变善。为何人性恶,却会有充当“师法”的榜样者?是因为存在化性起伪的圣人存在。至于圣人为何会成为圣人?依赖于不世出之圣人的自觉修身。这个性恶论下何以会有圣人存在,是荀子哲学难以圆满解释的困境。中国共产d则是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或理性自觉者。但理性自觉者往往会受欲望的诱惑而堕落,所以,d要不断自我革命,自我净化,方可礼义制而法度生。

(3)、(2)公开性:施行“尚法明刑”的主张,臣民明白法律对他们的要求和权益,国家才能保持政治管理体系制度的完善。

(4)、再者,体例独创,方法论意识明确。教科书式的论著体例,长于说事,短于论理。该书则采取了问题意识的体例,即围绕韩非政治思想这个主题,将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运思,大问题以章,其中的小问题以节,逐个突破,看似形散,实则神聚。如韩非“专制论”是学界影响较大的观点,该书则用一章的篇幅以详细考察其来龙去脉及得失。方法论观念的淡薄,在一段时间以来的中国思想史研究中表现尤其明显。近些年来,有学者提出了“一般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的历史”的思想史理念,这就在“由子书到子书”、“由思想到思想”或者“由社会到思想”的研究套路之外,大大拓展了思想史研究的范围和资料范围。我们不能排除思想家对历史进程的影响,但也不能夸大这种影响。我们应该拓宽思想史的研究视野,从历史中发现并考察思想的轨迹。该书研究的是韩非的政治思想,其中也有对先秦诸子思想的探讨。在研究的过程中,作者并没有罗列法、术、势、仁政、无为等概念及其阐述,而是从历史出发,侧重探讨该时期所形成的普遍的政治思想共识,把该时期的政治思想从众多的具体主张中抽绎出来。这也意味着作者不仅看重思想家的言论,也注重其历史活动及影响的考察。这样的研究思路,就会促成一种从历史中发现思想的研究方法。这也是不同于“一般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的历史”的一种新研究方法的尝试运用。

(5)、总之,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根据当时所处社会环境,提出与发展了“法治”思想,通过对法令的颁布、设计和实施,加强中央集权,强调“以法治国”,最后目的在于富国强兵。“法、势、术”三者合一的法家法律思想除了“法治”,“势治”和“术治”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以法为本、法势术三者结合共同构成治国思想。

(6)、做人要自重,严以律己宽于待人。做人要知足,知足者常乐也!

(7)、法布于众,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

(8)、列宁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领导权”理论,他指出:“马克思主义教导无产者不要避开资产阶级革命,不要把革命中的领导权交给资产阶级,相反的,要尽最大的努力参加革命,最坚决地为彻底的无产阶级民主主义、为把革命进行到底奋斗。”理论界对列宁领导权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革命政权需要而展开的“文化领导权”研究。虽然列宁没有明确地提出“文化领导权”的概念,但列宁在强调政治领导权的同时,也肯定了革命意识、意志等文化因素对夺取政权的影响,其思想无不渗透着关于文化领导权理论的思考和关注。

(9)、法家主张荀子的性恶论。在法家看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

(10)、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如何实现法治的善政功效成为古往今来的永恒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通过研究为中华法系提供学理基础的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中君子与法治的关系以及礼(德)与法结合的内在逻辑,可为走出西方基于三权分立的法治固见,理解与坚持将d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推动中华法系的时代重构提供传统智慧与法学资源。

(11)、法治文化阵地是随着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在法文化、法律文化、法制文化、法治文化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法学概念。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日益显现,人们日益意识到法治文化滋养涵育在法治实践过程中的不可或缺性。为此,d和政府连续推出了有关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意见和举措。中办国办关于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以及国家“八五”普法规划,都强调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重点是“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时要体现法治元素”,要扩大群众参与度,通过法治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进网络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铸魂化人的教育作用。

(12)、今天,我们如何评价法家法治的历史地位及其现代价值?需要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一问:在礼崩乐坏、战争频仍的春秋战国时代,相对于法家的尊君尚法、厉行法治、奖励耕战、任贤使能,儒家的人政礼治,墨家的尚同非攻,道家的清静无为,农家的躬耘自足等,哪一家的学说可以终止乱世、统一天下?二问:在秦汉至清末的两千余年当中,维系泱泱大国之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是基本上靠着儒家尊尊亲亲、亲疏有别的礼,还是基本上靠着“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的法?三问: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在评判和选择中囯传统法律文化成果之际,我们是应当在总体上借鉴儒家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人政精神,还是应当在总体上借鉴法家定分止争、信赏必罚、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法治精神?这三个问题可以称为“法家三问”。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我们需要法治的本土资源。我们不必望洋兴叹,更不必妄自菲薄。努力发掘中国固有的法治传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真正树立国家法律的无上权威,这就是我们的学术宗旨和学术立场。

(13)、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避匹夫。——战国末期思想家韩非《韩非子·有度》

(14)、殊有断、绝的意思,所谓“殊死”,应指使身体断开的刑罚,可能指秦汉死刑中的枭首、斩,与不断绝身体的死刑“弃市”相区分。案验依照籾山明先生的考证,是“调查事实”的意思,按程政举先生的考证是审讯、调查事实的程序,但并不包括刑罚执行,诏令反复申明的只有殊死之罪才可以在立秋前审讯,但上报执行即“报重”的工作还是要等到冬季,其他的犯人的则“宜及秋冬理狱,明为其禁”,无论审判、执行都在秋冬。因此到了章帝时,除了斩首以上殊死案件在立春后就可以审讯,其他案件到秋季开始才开始审断、执行,而死刑的执行则限于孟冬十月,即是上疏中的绞斩之刑。明帝时的永平旧典从此有所修正。

(15)、法家学术给后世留下的良性遗产主要包括:第建立和维护统一的超血缘的以地域划分居民的新式国家,统一国家版图、法律、行政、文字、度量衡;第主张因时而变法的改革思想主张;第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的法治理想和实施途径;第提出并初步完善制定法体系,成为全国臣民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第提倡忠于国家、忠于法律、不畏豪强的“劲士”精神;第钻研法律的严谨学风。

(16)、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信息:首先,双方虽然观点不同,但一系列争论都是在儒家三统学说与月令学说这两大前提下展开的,可以说是关于这两种儒家学说如何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的一次尝试。这就必须考虑其时代背景,所谓三统说,是一种黑、白、赤三统循环的历史观。

(17)、而中华法系则与之殊异,比如在《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讲到即使嫌犯的确违反法律,还是可以依其身份来调整刑责,这是中华法系中“议贵”原则的体现。在元杂剧《百家公案》、明成化说唱《陈州粜米》里的杨金吾、小衙内与赵皇亲。《包公案》中《狮儿巷》与说唱、明传奇《还魂记》中《夺袁文正妻》故事里的两位曹国舅等,都是用不法的手段残害百姓获取暴利,他们虽然是皇亲国戚,按照当时律令可以凭借“议贵”原则赦免或减轻罪责。但是虽然中华法系中绝大多数法律以道德伦理为基础,但这里的道德指的是依据情、理、法三者并重的法律观以道德为考量来斟酌人犯的刑责,道德上缺失所造成的伤害,即使按照法律标准无法定罪,但为了使人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和实现天道正义,中华法系还是会以道德为标准将此人绳之以法。例如包公断案时对动机的考量大于对结果的考量,就是显而易见的。

(18)、桑弘羊(公元前152年–公元前80年),西汉法家人物、理财家。出生于洛阳,父亲为当地商人。汉武帝时期的政治人物,专长为财政。桑弘羊13岁时”以心计”入赀为侍中,因能”言利事,析秋毫”,深得汉武帝赏识,被委以重任,历任大农丞、大农令、搜粟都尉兼大司农等要职,统管中央财政近40年之久。终武帝一代,桑弘羊忠心耿耿,聚敛资财以增强国力,为武帝屡败匈奴,多次出巡耀武扬威,打通西域,开发西南等奠立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其理财之功连对之十分不满的司马迁也不得不击节赞扬,称弘羊时代”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公元前80年桑弘羊因与权臣霍光政见不和被杀。

(19)、权谋,是指在争夺、巩固、发展权力的过程中使用的一切灵活应变的手段。权力,是指能够直接支配他人,使之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的力量。权力带来财富、地位、荣耀。

(20)、大其心,容天下之物;虚其心,受天下之善;平其心,论天下之事;潜其心,观天下之理。“道者,万物之奥。”“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

(1)、法家产生于“礼崩乐坏”的战国乱世,他们继承以往治国理政的思想、方法,针对当时混乱无序的社会现实,提出强化君权、厉行法治、富国强兵的策略方针。法家学术既包括理论阐释,即法律一般理论,更包括治国、变法、立法、司法等社会重大实践活动。法家学术不是法家人物闭门造车的艺术品,它是当时的社会实践、社会变革和社会思潮的产物。法家在我们古代的法律研究方面,法学研究方面,特别是立法司法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果说,儒家学术可以从儒家经典中去寻找的话,那么,法家学术则不仅应当从他们的著述而且更应当从他们主持的变法实践、政策或法律中去发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家学术是伴随着当时的社会变革和法治思潮而问世和形成的理论体系。法家学术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是异常艰巨的。因为,当时的社会变革是自殷周大变革以来最深刻最广泛的变革,它所面临的既是一场政治革命——政体之变,法律革命——法体之变,社会革命——家体之变。先秦法家学术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做出三大历史性贡献:

(2)、列宁文化领导权理论形成于19世纪90年代,主要体现在《怎么办?》《俄国社会民主d的任务》《社会民主d在革命中的两种策略》以及晚年的“政治遗嘱”等一系列著述中。列宁认为,“在夺取领导权的斗争中,意识形态代表着一个政d的价值取向和心理倾向,具体表现为政d的信念、政d的理想、政d的目的、政d的情感等。”共产d人“应当既以理论家的身份,又以宣传员的身份,既以鼓动员的身份,又以组织者的身份‘到居民的一切阶级中去’。”列宁强调“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无产阶级政d在先进的理论和正确的意识形态武装下,去团结工人群众,争取人民群众思想上的广泛认同,充分动员最广大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的战斗作用,形成统一战线,获取政治领导权。

(3)、在荀子的“礼治”方法论中,“礼”包含了两层实质意义:第一层意义是政治与社会范畴的“礼”,有两个方面的意涵——所有的典章制度和称礼典的仪文形式,但皆是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稳定之安排,为了社会良好的秩序的形成,人民必须被教导甚至必须被强制遵从这种社会“礼”规范;第二层意义是个人范畴的“礼”,礼是正当行为规范的汇总,如果一个人可以充分将这些规范付诸实际,那么就可称他为圣人。

(4)、鲁恭认为审讯行刑时间的不足,造成官吏到了十一月后为了追求效率,随意刑杀,有疑狱也不上报,造成众多冤狱。这一提议最终经邓太后的批准而实施。但是这并不等于完全恢复了永平旧典,因为在此之前的和帝时代开始,东汉的断狱、行刑制度又发生了变化。

(5)、(3)《韩非子·用人》中说明立法要易于理解和实践,最后既可以达到赏赐的目的,又能达到避免刑罚的产生,即“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

(6)、今胡虏未灭诛,蛮僰未绝焚,江湖海泽麻沸,盗贼未尽破殄,又兴奉宗庙社稷之大作,民众动摇。今夏一切行此令,尽二年止之,以全元元,救愚奸。

(7)、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

(8)、法的重要区别在于对法律条文解释的态度。因为法为“治之端”,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必须有赖明君的示范与推行,君子是“法之原也”。上古之法固然良善,且仍于世,然而如果缺乏明君的示范与推行,当然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庸》曾言:“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就充分地说明了为政的关键在于才德兼备之人(即君子)。法家重势一派认为君王“急得其势”只是为了能雷厉风行地推行法,在短期内也许成效显著,但观之长远及宏观视角,君子的“以类行杂,以一行万”才是明察秋毫、应变万端的根源。荀子刻意将贤人君子与冷硬刻板的法律条文、强势逼人的权威相对立,并强调法律的范围之内明君对法律的示范对法治推行的不可或缺之效。法只是“治之端”,只有君子才是统理法的“原”,所以荀子才说:“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只有君子才掌握以礼治国的真谛,才具备在法律范围内“以类治国”,在面对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既往案例加以研判。这才是“法”治的最终目的。

(9)、“法”脱胎于“礼”,因此“法”的一些内容可追踪溯源至“礼”。

(10)、第一个作用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代表人物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集免干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免,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11)、做人,人品为先,才能为次;做事,明理为先,勤奋为次。

(12)、(1)(建初元年春正月)丙寅,诏曰:“……罪非殊死,须立秋案验。”(2)(元和二年春正月乙酉)又诏三公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萌阳,以育时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立秋如故。……勉思旧令,称朕意焉。”

(13)、道德与法治是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资源,如何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是当前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荀子在先秦诸学“务为治”的背景下,接续周孔以“礼”建构和谐人伦秩序的基本精神,并通过对人性的现实考察,将孔孟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思想有机结合,其“隆礼重法”思想为中华法系提供了学理基础。荀子开创中华法系礼法融合的先河,一方面通过礼的法制化,使礼具有法律的客观规范效用;另一方面通过将礼作为法律制定的指导原则和价值取向,为制度化的法律趋向于善法提供了思想基础。通过研究荀子“隆礼重法”中德治与法治统一的内在逻辑,有助于深入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法系的继承创新,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认同与自信。

(14)、“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先秦诸子虽思想各异,但在周文疲敝的背景下探求治国之道则是共同追求。相较于春秋时期孔孟以“仁”为中心所提出的具有道德理想主义的仁政说,处于诸侯争霸、强调变法以图强的战国之时的荀子则通过礼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中介作用,提出了既注重法律的外在制度保障,又强调道德教化以内化自觉的隆礼重法、王霸并重的现实主义政治思想。

(15)、 第二个作用 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16)、(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是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和“八五”普法规划所明确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内容,对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与依法治理实践相结合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文化阵地”是列宁、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与当代意识形态安全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一个新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与法治意识形态建设之间良性互动的一个新领域。在思想理论渊源方面,其受益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丰富内涵,得益于对列宁文化领导权思想的深入理解和发扬光大,以及对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思想的批判继承和扬弃吸收。法治文化阵地是以民主、自由、法治等价值理念和制度模式为基础,以权利保障和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日常生活方式和社会文化空间或领域。

(17)、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18)、这时,新兴地主阶级和旧贵族之间已就利益关系产生了冲突和矛盾,为了争取、扩大自己的势力和权益,代表前者利益的法家思想人物,就提出了“法治治国”的主张;代表后者利益的人物,依旧主张“礼治治国”。

(19)、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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